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3081817号“ITCP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5:10:28关于第63081817号“ITCP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7682号
申请人:海创博联国际创新技术转移(青岛)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业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081817号“ITC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与北京五洲融合创新产业战略研究院为关联公司,申请商标中“ITCP”的英文全称为“Innovation and Technology Commercialization Professionals”,意为“创新与技术商业化专业人士”,系北京五洲融合创新产业战略研究院原创并运营的国际技术转移人才培养项目。因此,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经过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与北京五洲融合创新产业战略研究院的关系证明、申请商标的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ITCP”及图形组成,将其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安排和组织会议等复审服务上,消费者一般不会将其作为商标识别。因此,申请商标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获得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倩
牛嘉
王钒
2023年03月08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