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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4007305号“SIMPCARE溪木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4:56:21关于第54007305号“SIMPCARE溪木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14713号重审第0000001929号
申请人:诺德溯源(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114713号《关于第54007305号“SIMPCARE溪木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1225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上述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京行终7126号行政判决书,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2)京73行初12257号行政判决书,并判决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13713124号“施泊凯SUPCARE”商标、第20649180号“SMFCA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被撤销,并已发布公告,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无在先权利障碍,应予以初步审定。由于申请商标是否应予初步审定的事实基础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我局应当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第47614344号“SUPCA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驳回复审中被予以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决定撤销,因此,引证商标一、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翟晶晶
2023年03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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