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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101752号“ACTREG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4:52:13关于第20101752号“ACTREG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7064号
申请人:艾克特瑞格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紫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常州索默自控设备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13日对第20101752号“ACTREG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关联公司注册的第5154239号“ACTRE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密切关联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ACTREG”是申请人的英文字号,且争议商标的图形是申请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申请人在先字号权和在先著作权。三、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为同行业竞争者,理应知晓申请人商标,且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50余件商标,其中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相近,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代理商销售产品页面详情;2、申请人子公司企业信息;3、申请人企业及产品介绍;4、相关在先裁定;5、被申请人注册商标信息;6、申请人关联公司的企业信息。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5月26日申请注册,于2017年4月13日初步审定,指定使用在第7类气动传送装置、马达和引擎启动器、机器汽缸、气动引擎、液压油缸(机器部件)、气压缸(机器部件)、泵(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石油化工设备、非陆地车辆用电动机、压缩机(机器)商品上。初审公告期内,申请人提出异议,2019年1月28日核准注册。注册公告刊登在1633期《商标公告》上。
2、引证商标由艾川格(上海)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于2006年2月13日申请注册,于2009年4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气动开关门器(机器零件)商品上。截止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3、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6可知,引证商标所有人为申请人投资设立,申请人为引证商标所有人股东。
4、经查询,被申请人在第6、7、9、35类商品/服务上申请注册了50余件商标,包括“ZWICK ARMATUREN GMBH”、“MASONEILAN”、“DREHMO”、“PHOENIXCONTACT”、“CCI AUTOMATION”、“BIFFI”、“SPIRAX SARCO”、“ARCA VALVES”、“WESTLOCK”等商标。其中ZWICK ARMATUREN GMBH公司是世界上著名金属硬密封三偏心蝶阀专业制造商。DREHMO GMBH是德国和欧洲历史上最早的电动执行器专业制造商之一。SPIRAX SARCO是世界上专业致力于推广有效地使用和控制蒸汽、热水、压缩空气等多种工业流体的节能公司。MASONEILAN是源自美国的全球第二大控制阀品牌。BIFFI是意大利电动执行器品牌、WESTLOCK是源自德国的著名阀门位置监控产品制造厂家。
5、我局另查明,被申请人名下第12718918号“ROSEMOUNT”商标经我局无效宣告程序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宣告无效,该裁定已生效。第14700306号“ARCA VALVES”商标经我局异议程序不予注册,在该决定书中载明“结合被申请人先后在多个类别商品上申请注册大量与他人在先注册使用且具有一定独创性的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事实,可以认定被申请人申请注册“ARCA VALVES”商标明显具有复制、摹仿异议人商标的故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上述异议决定已生效。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予以证明。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含11月1日)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及诚实信用原则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以及援引的法律依据,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根据我局查明事实3可知,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存在利害关系,其具有援引引证商标并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对争议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的主体资格。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共存于上述非类似商品上尚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为其“ACTREG及图”商标的使用宣传情况,尚难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ACTREG”字号在气动传送装置等商品上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尚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会使相关公众将之与申请人字号相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的字号权,故本案不能认定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有关损害他人在先著作权之规定的适用要件为: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系争商标注册申请人接触过或者有可能接触到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系争商标注册申请人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具体到本案中,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对“图形”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 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三,争议商标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实体性规定。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实体性规定的立法精神在于贯彻公序良俗原则,维护良好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营造良好的商标市场环境。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共的商业道德,不得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本案中,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已在气动执行机构等商品上注册和使用了具有较强独创性的“ACTREG及图”商标。争议商标所采用的文字组合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和注册的 “ACTREG及图”文字构成完全相同。被申请人对争议商标的出处未作出合理说明。且被申请人在第6、7、9、35类商品/服务上申请注册了50余件商标,包括“ZWICK ARMATUREN GMBH”、“MASONEILAN”、“DREHMO”、“PHOENIXCONTACT”、“CCI AUTOMATION”、“BIFFI”、“SPIRAX SARCO”、“ARCA VALVES”、“WESTLOCK”等与他人知名机器零部件制作商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被申请人上述行为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具有复制、摹仿他人知名商标、囤积商标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应予制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禁止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援引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本案并无充分证据认定争议商标违反了上述禁止性规定。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畅
熊培新
刘辰
2023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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