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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9984968号“抖小店”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4:47:28关于第39984968号“抖小店”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6092号
申请人:上海威固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紫荆清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郑州千企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3月03日对第39984968号“抖小店”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没有实际使用争议商标,明码标价公开兜售争议商标,明显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不正当的占用了商标资源。被申请人以牟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申请注册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有碍公序良俗,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的企业信用信息;
2、被申请人名下申请商标列表;
3、被申请人的商标在网上公开兜售的记录。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注册商标后是否进行使用并不必然代表争议商标应被无效宣告,《商标法》从未规定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与商标使用情况挂钩,更何况《商标法》允许商标的合法买卖,商标售价高低完全基于民事自治原则。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自行设计,具有独特的含义,其申请注册没有任何的恶意,不会造成市场混乱,不会产生任何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质证坚持其前述理由与请求。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7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经我局异议程序于2021年5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8类信息传送、电视播放等服务上。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1、《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禁止的是商标标识本身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其所指定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此类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禁止的是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此类情形。
2、《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情形。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九件商标,其在本案中未对在不同类别上注册商标的意图以及相关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并就其使用意图进行举证。结合被申请人将其名下多件商标在网络平台上公开高价售卖的事实,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已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其意图售卖的事实说明其申请注册商标并不以使用为目的,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之情形。
另,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之规定。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进行审理,并认为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因此,我局就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付泽宇
徐杭
2023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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