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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580690号“天骄教育 TIANJIAO EDUCATI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4:47:22关于第64580690号“天骄教育 TIANJIAO
EDUCATI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7481号
申请人:泸州文旅天骄教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580690号“天骄教育 TIANJIAO EDUC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97382号“天骄”商标、第24501198号“天骄航空”商标、第51393949号“天骄”商标、第55411950号“天骄创服”商标、第60995244号“天骄大酒店”商标、第61253428号“天骄美育”商标、第16122432号“TIANJIAO及图”商标、第40639068号“君师伴教育 Jun Shi Ban Education及图”商标、第37222290号“自觉鼎新 initiative&innovativ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经查,在先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三、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广泛的知名度,有良好的社会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宣传册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六的注册申请均已被我局决定予以驳回,两商标现已不能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九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差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文字部分“天骄教育 TIANJIAO EDUCATION”与引证商标一、三文字“天骄”,引证商标二文字“天骄航空”,引证商标四文字“天骄创服”,引证商标七文字部分“TIANJIAO”在呼叫、构成要素、认读效果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七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学校(教育)、培训、安排和组织会议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七核定使用的学校(教育)、安排和组织大会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七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取得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王小源
李娟
2023年03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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