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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6054217号“祥厚鼎丰”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4:45:08关于第46054217号“祥厚鼎丰”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7044号
申请人:上海鼎丰酿造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致觅法邦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有限合伙)
被申请人:中山市黄圃镇祥厚肉类制品厂
申请人于2022年3月4日对第46054217号“祥厚鼎丰”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4254651号“鼎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93393号“鼎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
二、申请人的“鼎丰”商号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法院判决书等主要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7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22年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腊肉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的获准注册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核定使用在第29类牛肉清汤汤料、食用油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经续展均在专用权期限内,其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祥厚鼎丰”与引证商标一、二中显著识别文字“鼎丰”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腊肉、腌制肉、肉罐头、香肠、火腿、食用油、猪肉食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牛肉清汤汤料、食用油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关联密切,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腌制鱼、鱼制食品、鱼肉干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全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商标与商号的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功能也不同,因此,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商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鼎丰”文字构成存在区别,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因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腌制鱼、鱼制食品、鱼肉干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方莉园
姚旭祺
2023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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