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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466457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4:44:46关于第6346645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7257号
申请人:浙江宏华机械塑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子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46645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8138379号“日常生活创想ZOJIRUSHI”商标、第18138375号“日常生活创想ZOJIRUSH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商品的来源,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主要识别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表现形式等方面相近,且申请商标又无其他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纸、笔记本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商品属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任航
马静
张晓萌
2023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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