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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8403534号“一世情缘”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4:39:56关于第8403534号“一世情缘”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5601号
申请人:山东兴旺涂料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阜阳市佳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合肥卓越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06日对第8403534号“一世情缘”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与阜阳心安商标事务有限公司系关联企业,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二、被申请人受让获得争议商标后便在网上高价兜售,可见其转让商标并非以使用商标为目的,其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被申请人及阜阳心安商标事务有限公司企业信息、联系方式及网址信息、网络兜售商标截图、意向合同作为主要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并非知识产权代理人,并非恶意取得商标专用权,申请人证据体现的并非真实有效的信息。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租赁证明、被申请人企业信息、域名登记信息作为答辩证据。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香港爱生集团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18日申请注册,于2011年12月13日核准使用在第33类烧酒、黄酒等商品上,于2020年7月13日核准转让予阜阳市佳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即被申请人。经续展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前核准注册,故程序问题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
依据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本案争议商标于2011年12月13日核准注册,申请人于2021年1月6日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已超过法定的五年期限。故我局针对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提出的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请求予以驳回。
申请人主张的2001年《商标法》第四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申请人请求依据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争议商标由文字“一世情缘”构成,整体具有显著性,且申请商标并非三维标志,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系2013年《商标法》新增内容,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申请人上述主张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
综上所述,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蔡婷
张玉广
宋岳茹
2023年03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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