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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717387号“WuW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4:34:37关于第62717387号“WuW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5213号
申请人:杭州普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717387号“WuW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970787号“无我WUWO”商标、第17349991号“物我WUWO”商标、第26292509号“悟我WUWO”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申请人对申请商标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且系列引证商标并未进行积极使用,仅仅因为在先存在就阻碍申请商标的注册,有违商标法的立法精神。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取得注册,审查标准应保持一致。申请商标经过长期持续使用和推广在相关公众中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形成了稳定的市场。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与系列引证商标详情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三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贵金属锭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包含文字“WuWo/ WUWO”,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可区分。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峥
张世莉
李佳洁
2023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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