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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829841号“动感鲜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4:34:31关于第62829841号“动感鲜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6017号
申请人:云南动感生活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飞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829841号“动感鲜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3593369号“动感求职”商标、第5008386号“动感传媒”商标、第21695752号“动感定制”商标、第25006229号“感动”商标、第12846365号“动感驿站”商标、第29379511号“动感校园”商标、第21860020号“动感计划”商标、第12187049号“好动感”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呼叫方面存在差异,使用在类似服务上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八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令邦
刘琰
谢峥
2023年03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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