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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765434号“芯晟创XIN SHENG CHUANG X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4:34:43关于第63765434号“芯晟创XIN SHENG CHUANG
X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4758号
申请人:广州市芯晟创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胜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765434号“芯晟创XIN SHENG CHUANG X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35787号“X-SPORTS X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8073006号“X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含义、呼叫方面均差异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援引了已获准注册的与本案近似的案例,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整体构成、呼叫和视觉效果上有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故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XS”与引证商标二“XS”在文字组成、表现形式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予消费者整体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乔烨宏
胡朋娟
2023年03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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