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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048483号“NOV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4:20:23关于第63048483号“NOV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7648号
申请人:乐屋(广东)高新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领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048483号“NOV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881431A号“A NOVO ENABLING DIGITAL TECHNOLOG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776518号“NOV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622905号“NOV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8359135A号“NOV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5464363号“NOV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6281080号“NOV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59676430号“NOV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61049298号“NOVO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同时引证商标二至八权利状态待定。综上,请求待引证商标二至八权利状态确定后再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设计申请商标的声明、申请人官网截图及相关代理协议、在先决定书、引证商标的档案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在撤销复审程序中决定撤销在除家用遥控器以外的其余商品上的注册,该决定已生效。另,引证商标二在家用遥控器商品上仍享有在先商标权。引证商标三已被我局在撤销复审程序中决定撤销在除工业遥控操作用电气设备以外的其余商品上的注册,该决定已生效。另,引证商标三在工业遥控操作用电气设备商品上仍享有在先商标权。引证商标四处于不予注册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五处于注册审查程序中,引证商标六处于异议程序中,引证商标八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上述四商标享有在先商标权。引证商标七已被我局在驳回复审程序中驳回在除家用遥控器、遥控装置、信号遥控装置以外的其余商品上的注册,该决定已生效。另,引证商标七在家用遥控器、遥控装置、信号遥控装置商品上仍享有在先商标权。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NOVO”与引证商标一中显著标识之一的文字“NOVO”、引证商标二至七“NOVO”、引证商标八“NOVOO”相比较,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或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集成电路、电开关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集成电路、传感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倩
牛嘉
王钒
2023年03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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