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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547679号“蓝宝食 FARMERS MARKET FM T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4:20:18关于第59547679号“蓝宝食 FARMERS MARKET
FM T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4496号
申请人:澳爱宠物食用品新加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547679号“蓝宝食 FARMERS MARKET FM T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964739号“蓝宝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526506号“MI农夫市集 THE FARMER MARKE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695429号“蓝宝石 BLUE PRECIOUS STON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1891534号“蓝宝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3608922号“蓝宝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6245971号“蓝宝实”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49400357号“蓝宝石 lanbaosh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51065610号“韵佳富华 YUNJIA FARMERS'MARKET SINCE 1991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根据申请人查询得知,引证商标五至引证商标七已经共存,根据相同的审查标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使用亦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决定撤销其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所涉及的撤销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故引证商标二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在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八尚未初步审定,但其申请在先,故本案应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第3类:
申请商标的主要认读部分之一“蓝宝食”与引证商标一的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用化妆品、宠物用沐浴露(不含药物的清洁制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宠物用香波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第31类:
申请商标的主要认读部分之一“蓝宝食”与引证商标三的主要认读部分之一“蓝宝石”、引证商标四的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宠物食品、宠物用香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引证商标四指定使用的动物食品、宠物用香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第35类:
申请商标的主要认读部分之一“蓝宝食”与引证商标五的文字构成相同,与引证商标六、引证商标七的主要认读部分之一“蓝宝石”的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申请商标的主要认读部分之一“FARMERS MARKET”与引证商标八的主要认读部分之一“FARMERS' MARKET”的文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自动售货机出租、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五至引证商标八指定使用的自动售货机出租、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引证商标五至引证商标七已经共存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类复审商品、第31类复审商品、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吕美兰
张红霞
卓慧
2023年03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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