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53480675号“SNOWPEAR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4:17:41关于第53480675号“SNOWPEAR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5627号
申请人:杭州宸帆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汉坤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五星苹果·斯诺比国际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吕先生
国内接收人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广州大道中号之二
申请人于2022年3月15日对第53480675号“SNOWPEAR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6764443号“雪梨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3176709号“雪梨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422828号“雪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0883172号“雪梨生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雪梨”为申请人法人艺名,在女装及直播带货等互联网电商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法人的在先姓名权,并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恶意抢注。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雪梨”百度百科介绍;
2、当地纸媒、浙江省商务厅官网、济南日报、新浪微博等对“雪梨”的宣传报道证据;
3、2019年微博粉丝、淘宝店展示销售记录、淘宝店关键词搜索记录;
4、印刷协议及发票、店铺订单统计后台订单截图;
5、品牌渠道推广协议及发票等。
被申请人超期答辩提交了授权合同书、被授权人主体资格证明、争议商标微信宣传使用截图、店铺照片等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2月2日申请注册,2021年10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袜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四的获准注册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婚纱、袜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在专用权期限内,其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和第九条系总则性规定,其精神已体现在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其他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一、争议商标中外文“SNOWPEAR”易使人理解为“雪梨”的含义,其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中显著识别文字“雪梨”含义相同。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袜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婚纱、袜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关联极为密切,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与申请人存在某种关联,进而产生混淆,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对他人在先姓名权的保护。其适用要件之一为系争商标与他人姓名相同,或者是他人姓名的翻译,在社会公众的认知中指向该姓名权人。争议商标“SNOWPEAR及图”与申请人主张的姓名权人“雪梨”存在差异,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SNOWPEAR”与“雪梨”已形成一一对应关系,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情形。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 “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是对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条款。本案中,鉴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在先注册了引证商标,故本案不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上述规定的调整范畴。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方莉园
姚旭祺
2023年03月08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