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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637974号“PANORAM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4:17:46关于第53637974号“PANORAM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2737号
申请人:亚马逊技术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637974号“PANORAM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14548790号“SAMSUNG CURVED TV PANORAMA及图”商标、第10149955号“PANORAMA”商标、国际注册第1218126号“PANORAMA”商标、第22302601号“PANORAMA”商标、第31664846号“GIZH PANORAMA”商标、第46363053号“PANORAMA”商标、第4475153号“全景”商标、第33987469号“全景 IN”商标、第12212104号“PANAROMA”商标、第12212105号“PANAROMA”商标、第21964269号“PANORAM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引证商标一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引证商标八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七至十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是一家国际知名的网络电子公司,也是网络上最早开始经营电子商务的公司之一,在网络电子商务领域享有极高的知名度。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部分引证商标所有人相关介绍、申请人相关介绍、网络搜索结果、申请人全球排名及营业收入额、PANORAMA的介绍和报道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决定撤销,因此,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八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声音传送装置;视频监控器;电子监控装置”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十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十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声音传送装置;视频监控器;电子监控装置”之外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十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十一在字母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可足以与引证商标二至十一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声音传送装置;视频监控器;电子监控装置”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翟晶晶
2023年0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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