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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543462号“农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4:17:35关于第64543462号“农丰”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6861号
申请人:辽宁农丰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543462号“农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88620号“农丰”商标、第10360061号“农丰园nongfeng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第58414958号“丰农”商标、第17104926号“浓丰及图”商标、第9957300号“丰农FENGNONG及图”商标、第19145409号“大农丰”商标、第50244327号“农丰记”商标、第9957275号“丰农FENGNONG及图”商标、第9957316号“丰农FENGNONG及图”商标、第11025735号“丰农食品 FOISONOON FOOD及图”商标、第42397737号“农丰印象及图”商标、第29952643号“农丰宝 NONG FENG BAO”商标、第57243492号“农丰粮”商标、第19746381号“大农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至十五)在整体外观及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589217号“金农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为无效商标;引证商标四现处于协商审理中,其权利状态尚不确定,不应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因专用期满未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四仍享有在先申请权;引证商标六、九、十均处于宽展期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加工过的坚果、奶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十五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汉字“农丰”与引证商标一汉字“农丰”构成相同、与引证商标二主要认读部分汉字“农丰园”、引证商标四汉字“丰农”、引证商标五主要认读部分汉字“浓丰”、引证商标六、九、十主要认读部分汉字“丰农”、引证商标七汉字“大农丰”、引证商标八汉字“农丰记”、引证商标十一主要认读部分汉字“丰农食品”、引证商标十二汉字“农丰印象”、引证商标十三主要认读部分汉字“农丰宝”、引证商标十四汉字“农丰粮”、引证商标十五汉字“大农丰”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十五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其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十五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十五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会芳
牛三毛
刘浩
2023年03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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