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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607743号“紫米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4:15:48关于第64607743号“紫米多”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6256号
申请人:杭州紫米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惠州万事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607743号“紫米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紫米”为申请人字号,有幸运的含义,其与“多”字结合就是幸运多多的含义,整体具有显著特征,可以区分商品来源,在实际销售中并未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含有“紫米”二字,其用于指定的谷类制品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常兆莉
苑雪梅
2023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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