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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221663号“申凯 SHENKA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4:15:53关于第65221663号“申凯 SHENKA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8646号
申请人:上海申凯公共交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弼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221663号“申凯 SHENKA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730046号“凯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032340号“SHENKAI”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已被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待其状态确定后予以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经商标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审查程序决定不予撤销,仍为有效注册商标,其在先权利并未丧失。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中文部分“申凯”与引证商标一的文字构成互为逆序,鉴于中文有从左至右或从右至左的认读习惯,二者在呼叫上亦无明显区别。申请商标的英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二的字母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维修信息、建筑、清洁建筑物(内部)、机器安装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指定使用的建筑施工监督、建筑咨询、室内装潢、卫生设备的安装和修理、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杨嘉卉
张 颖
2023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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