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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215897号“MESHAR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4:15:38关于第64215897号“MESHAR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8503号
申请人:迈享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华纵联合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215897号“MESHA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104623号“漫思智品MESHWA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0570144号“萌想科技 WWW.MSHARE.C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592737号“迈向科技 MXSHAR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引证商标二已被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请求待上述引证商标状态确定后予以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官网、所获证书、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商标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审查程序决定在计算机系统设计、软件运营服务(SaaS)、云计算、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上予以撤销,该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二尚处于无效宣告审查程序中,引证商标三尚处于商标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审查程序中,仍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三的在先权利并未丧失。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英文部分的显著英文字母“MSHARE”、引证商标三的英文部分的字母构成相近,在整体呼叫上亦无明显区别。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虽然引证商标一经商标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审查程序决定在计算机系统设计、软件运营服务(SaaS)、云计算、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予以撤销,但上述撤销决定尚未生效,鉴于我局已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在计算机系统设计、软件运营服务(SaaS)、云计算、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上的撤销决定是否生效对本案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故关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问题不再予以评述。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二、三相区分,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杨嘉卉
张 颖
2023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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