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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811284号“圣龙SHENGLO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4:15:31关于第63811284号“圣龙SHENGLO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7099号
申请人:上海凯萨大帝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诚联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811284号“圣龙SHENGLO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在先已有第245491号“圣龙SHENGLONG及图”商标。申请人愿意放弃在“鞋;帽;袜;手套(服装);皮带(服饰用);围巾;领带;睡眠用眼罩”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具有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870142号“圣斯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15593号“圣龙ShengL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1315927号“圣龙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3350099号“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1938045号“yangzhend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1044228号“ZHOU RU Y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240048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9119499号“圣金龙SHENGJINLO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4983252号“龙爱天晶LONGAITIANJ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41602441号“龙圣搏击LONGSHENBOJ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服装;成品衣”商品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已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现在一审程序中。
2、引证商标二已经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现在撤销复审期内。
3、引证商标八商标权专用期至2022年8月20日,现在宽展期内。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愿意放弃在“鞋;帽;袜;手套(服装);皮带(服饰用);围巾;领带;睡眠用眼罩”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商标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商品以外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商品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圣龙SHENGLONG及图”整体与引证商标四至七、九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七、九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共同使用在服装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第245491号“圣龙SHENGLONG及图”商标已经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且上述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本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完全相同。故申请人关于其有在先商标权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另,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八的续展结果对本案无实质性影响,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八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我局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段晓梅
刘中博
2023年03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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