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1038664号“袁水源YUAN SHUI YU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4:12:42关于第61038664号“袁水源YUAN SHUI YUA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3122号
申请人:芦溪县农业农村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锐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038664号“袁水源YUAN SHUI 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256847号“袁水”商标、第28594136号“袁水”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分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将对引证商标一提交无效宣告申请。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二注册人已达成并存注册的意向。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二注册人签署的商标并存注册协议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在第32类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汁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果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包含文字“袁水”,该两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33类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均包含文字“袁水”,该两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近似程度较高,即便申请人提交了引证商标二所有人签署的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并存注册的《商标并存注册协议》,亦不能排除消费者将二者混淆的可能性,故申请人提交的《商标并存注册协议》,我局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峥
张世莉
李佳洁
2023年02月16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