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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836658号“JUMANJ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4:12:47关于第60836658号“JUMANJ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1248号
申请人:三星电影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836658号“JUMANJ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愿删除“体育活动器械;塑胶跑道;游泳池(娱乐用品);保护垫(运动服部件);圣诞树用装饰品(照明用物品和糖果除外);钓鱼竿”商品的申请。申请商标来源于申请人制作并发行的电影,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916014号“JUMANJI”商标、第30492678号“JUMANJI”商标、第28743208号“尤曼吉JUMANJ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在先注册的系列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宣传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引证商标三状态不确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电影《JUMANJI》在美国国家版权局登记注册证明及翻译;
2、各大视频网站搜索结果、页面截图、影评截图;
3、作品登记证书;
4、各大搜索引擎网站搜索结果;
5、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
6、申请人商标信息;
7、其他相关证据。
经复审查明:1、申请人声明放弃在“体育活动器械;塑胶跑道;游泳池(娱乐用品);保护垫(运动服部件);圣诞树用装饰品(照明用物品和糖果除外);钓鱼竿”商品上的复审,但其代理人未获特别授权,故我局对该放弃声明不予认可。
2、引证商标三经无效宣告裁定予以无效宣告,至本案复审时止,该商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体育活动器械;塑胶跑道;游泳池(娱乐用品);保护垫(运动服部件);圣诞树用装饰品(照明用物品和糖果除外);钓鱼竿”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钓鱼用具;塑胶跑道”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体育活动器械;塑胶跑道;游泳池(娱乐用品);保护垫(运动服部件);圣诞树用装饰品(照明用物品和糖果除外);钓鱼竿”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其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体育活动器械;塑胶跑道;游泳池(娱乐用品);保护垫(运动服部件);圣诞树用装饰品(照明用物品和糖果除外);钓鱼竿”商品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体育活动器械;塑胶跑道;游泳池(娱乐用品);保护垫(运动服部件);圣诞树用装饰品(照明用物品和糖果除外);钓鱼竿”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敏
孙萍
李铁峰
2023年0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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