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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188429号“天洋铝材 TIANYANG ALUMINUM PROFILES T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4:12:14关于第60188429号“天洋铝材 TIANYANG
ALUMINUM PROFILES T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4522号
申请人:佛山市鑫天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省鼎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188429号“天洋铝材 TIANYANG ALUMINUM PROFILE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76498号商标、第59166015号商标、第59575035号商标、第10814643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三因驳回已失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百科页面、相关在先案例、申请商标使用材料等光盘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三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的的显著识别部分“天洋”“TIANYANG”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英文字母构成、呼叫相同;申请商标中“TY及图”与引证商标四“TY及图”字母构成相同,整体设计及视觉效果相近,均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钢合金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与本案不同,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可与引证商标一、四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媛媛
李焱
李硙
2023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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