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017725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4:12:20关于第6017725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4602号
申请人:吴伟锋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17725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223784号商标、第59755195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处于待审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经我局审查决定,该商标在桌椅出租、厨房操作台出租服务上准予初步审定,在其余服务上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复审服务引证商标二现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二者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图形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餐厅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媛媛
李焱
李硙
2023年02月14日
信息标签:
-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