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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298254号“GOAT HEA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4:10:51关于第61298254号“GOAT HEAD”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9623号
申请人:冼土光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诺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298254号“GOAT HEA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812232号“GOATHERD 盛世绒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5386454号“GO AHEA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3466479号“GO AHEA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准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识别英文、引证商标三字母构成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电视广告、为广告宣传目的组织时装表演、投标报价、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并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符正
戴艳
杨乐
2023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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