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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260317号“柴兔入侵”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3:34:53关于第56260317号“柴兔入侵”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4832号
申请人:黄洁
委托代理人:北京卓一慧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今日青年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17日对第56260317号“柴兔入侵”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2、被申请人明知申请人“柴兔入侵”商标,仍对其进行抢注,其行为主观恶意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破坏社会公序良俗,易产生不良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其商标注册信息、网店销售图片等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1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广告宣传;市场分析;替他人推销;人员招收;商业企业迁移的管理服务;预约安排服务(办公事务);会计;寻找赞助;替他人推销商品和服务”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31年12月13日。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大多指向其经营的服装商品,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其将“柴兔入侵”商标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或与之相类似的服务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或该影响已及于被申请人,故申请人该理由不能成立。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之规定系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产地、质量等特点的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本案中,争议商标本身并未带有欺骗性,将其作为商标使用不会使消费者对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虽然援引了《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但并未提出相应的具体理由及事实依据,我局不予评述。
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在案相关事实依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静雯
田益民
段莉
2023年0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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