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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344277号“金谷棒农科玉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3:34:48关于第63344277号“金谷棒农科玉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5168号
申请人:北京华奥农科玉育种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344277号“金谷棒农科玉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独创设计,在第30类与第31946597号图形商标、第7894463号图形商标、第7878081号“YIDFD”商标、第10665700号“鑫碌源”商标、第58357110号“金股棒”商标、第48304149号“金谷蒡”商标、第15313687号“金骨棒”商标、第7466811号“金谷牌 KINGO BRAND”商标、第14169657号“金谷牌 KINGO”商标、第1125124号“金谷”商标、第1683098号“金谷”商标、第52784652号“能量金谷棒”商标、第12598251号“金谷棒 美味尽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三)、在第32类与第48024329号“金骨棒”商标、第31961995号图形商标、第8978042号“达能饮料 DANONE”商标、第7878081号“YIDFD”商标、第52784652号“能量金谷棒”商标、第1695232号“金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至十九)在字体、图形颜色、商品类别等方面不同,不致产生混淆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30类、第32类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十一专用权期限至2021年12月13日,因期满未续展已过一年,现已失效。
2、引证商标十九专用权期限至2022年1月6日,因期满未续展已过一年,现已失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十一、十九已失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十五至十七在文字构成、呼叫、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存在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0类糖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五至十、十二、十三核定使用的糖果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中的“金谷棒”部分与引证商标五至七呼叫相同,仅相差一字,在词汇构成特点、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中的“金谷棒”部分完整包含引证商标八至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二、十三均包含“金谷棒”,在词汇构成、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含义相关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至十、十二、十三共存,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2类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十四、十八核定的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中的“金谷棒”部分与引证商标十四呼叫相同,仅相差一字,在词汇构成特点、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八均包含“金谷棒”,在词汇构成、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含义相关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四、十八共存,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0类、第32类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陈颖
李海临
2023年03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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