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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158335号“美人鱼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3:11:31关于第64158335号“美人鱼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4869号
申请人:广西美人鱼乡村旅游度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江乘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158335号“美人鱼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172290号“美人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9121589号“MERMAI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8032852号“美人鱼咖啡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2887312号“美人鱼海鲜餐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2887314号“美人鱼海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64145698号“美人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8860408号“鱼美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6259894A号“鱼羙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63452477号“鱼美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56836414号“美人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6337732号“美人鱼鲜果时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20710678号“小美人鱼世界 DKH.C.ADS HAVFRUE 1805-2005”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55739439号“美人鱼小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55739439A号“美人鱼小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55840373号“美人鱼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59131387号“美人鱼美人鱼 MERMAIDMERMAI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59131394号“美人鱼美人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第64141358号“美人鱼小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八)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以及在整体表现形式上完全不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无效宣告审理中被宣告无效,该裁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四至六、九、十三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上述驳回通知书、驳回复审决定书均已生效;引证商标七因期满未续展,现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至六、九、十三未获得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七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七、九、十三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美人鱼”与引证商标二“MERMAID”、引证商标三、十一、十二的显著识别文字“美人鱼”、引证商标八“美人鱼”、引证商标十“美人娱”、引证商标十四、十八“美人鱼小镇”、引证商标十五“美人鱼呀”、引证商标十六“美人鱼美人鱼 MERMAIDMERMAID”、引证商标十七“美人鱼美人鱼”的文字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同或相近,上述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为社交集会出租房间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七、八、十至十二、十四至十八核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活动房屋出租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一目前权利状态尚未明确,但对本案结果并无影响,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之问题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乔烨宏
胡朋娟
2023年03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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