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4044648号“NOWR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3:11:41关于第64044648号“NOWR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7572号
申请人:上海浩晨金翔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律享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044648号“NOW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036154号“NOW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依法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二、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903857号“NOW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处于异议审查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处于异议审查程序中,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2、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并已刊登撤销公告,该商标现已不能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由字母组合“NOWRE”构成,故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王小源
李娟
2023年03月10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