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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859834号“中关村前孵化创新中心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3:11:09关于第62859834号“中关村前孵化创新中心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4751号
申请人:北京首都科技发展集团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粹泽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859834号“中关村前孵化创新中心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87724号“中关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899850号“中关村广场购物中心;ZHONGGUANCUN PLAZA SHOPPING MAL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966537号“中关村创业投资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187988号“中关村广场 PLAZ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8668341号“中关村科技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2100318号“中关村金服 ZGC FINAN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52100307号“中关村发展 ZGC GROU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52089428号“中关村资本 ZGC CAPIT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的构成要素、排列结构、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且本案中的各引证商标已获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经查,部分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本案审理待上述引证商标权利确定后再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引证商标六至八均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指定使用在保险承保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指定使用在其他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上述决定均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不动产出租;基金投资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六至八核定使用的保险承保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至八并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中关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不动产出租;基金投资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核定使用的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管理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中关村前孵化创新中心”及图形组合而成,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6类不动产出租;基金投资等服务上,不易被相关公众作为区分服务来源的标识加以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乔烨宏
胡朋娟
2023年03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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