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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846168号“鹿池”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3:11:03关于第64846168号“鹿池”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6044号
申请人:孙强
委托代理人:北京云平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846168号“鹿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于2017年12月对“鹿池”商标提出注册申请并已经成功获得注册,申请商标在本类申请注册系列商标是作为申请人的防御和重点保护商标来申请的。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139841号、第63122429号“麓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根据主打产品内容特点精心设计而成的文字商标,具有独特内涵与深刻的寓意,且经过申请人的大量宣传与推广,在市场上已经较强的显著性特征,用在指定使用商品项目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我局准予引证商标一权利人提出的撤回商标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米”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文字“鹿池”与引证商标二文字“麓池”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较为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其余商品上,两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在先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鹿池位于贵州省务川自治县,申请人并非来自该地区;另外,鹿池茶为福建省连江县长龙镇出产的具有一定历史和美誉的绿茶。将文字“鹿池”作为商标用于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地等特点产生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周 铁兵
徐辉
2023年03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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