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55554293号“扁鹊故里”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3:10:26关于第55554293号“扁鹊故里”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4873号
申请人:山东泉水叮咚净水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云平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杭州创页控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8日对第55554293号“扁鹊故里”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短期内申请注册了大量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恶意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产地产生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形式):被申请人商标列表;“扁鹊故里”百度搜索截图、“扁鹊故里”牌坊照片;商品包装照片。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25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11月21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人事管理咨询、市场营销、商业审计、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替他人推销、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上。
2、被申请人在第3、5、9、10、16、25、29、30、32、33、35、41、42、43、44、45等多个商品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390多件商标,部分商标已被驳回注册申请。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依据我局查明事实2可知,被申请人在第3、5、9、10、16、25、29、30、32、33、35、41、42、43、44、45等多个商品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390多件商标,部分商标已被驳回注册申请,被申请人在案并无证据证明其有使用上述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其注册目的难谓正当,被申请人上述注册行为已经明显超出了其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该种不以使用为目的大量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综上,本案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通过申请人在本案中提交的少量未显示形成时间的商品包装照片证据,我局难以认定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申请人已在先使用“扁鹊故里”商标,并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一定影响。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系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从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在案尚无充分理由认为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对本案裁定结果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辰
李钊
赵爽
2023年03月06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