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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113438号“便邻优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3:10:20关于第63113438号“便邻优选”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8089号
申请人:榆林市顺达永红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华纵联合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113438号“便邻优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488000号“便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构成要素、设计内涵等方面不同,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放弃3509段落群的服务,故申请商标与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187483号“便邻驿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三、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产生了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四、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五、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综上,请求待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实际使用情况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故其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2、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一项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故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本案复审范围仅限于“工商管理辅助;人事管理咨询;为他人采购(为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会计;计算机文档管理;为他人推销;张贴广告”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商管理辅助;人事管理咨询;为他人采购(为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会计;计算机文档管理;为他人推销;张贴广告”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工商管理辅助;人事管理咨询;为他人采购(为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会计;计算机文档管理;为他人推销;张贴广告”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一项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一菁
李颖
李海珍
2023年03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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