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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225726号“Clean Park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3:08:01关于第61225726号“Clean Park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5211号
申请人:上海蔚来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仁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225726号“Clean Park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47570555号图形商标、第13792043号“八里岔腊肉炖鳝鱼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差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宣传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存在较大差别,未构成近似,故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中的在构图方式及外观等方面相近,相关消费者隔离观察时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张世莉
谢峥
2023年03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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