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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958799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3:08:06关于第6295879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5316号
申请人:宁夏龙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华纵联合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95879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第951852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专用权已注册期满,其注册人未在法定期内申请续展,已丧失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注册期满未续展,从而丧失了专用权,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第28745928号“LS”商标、第22453970号“LS NTLSBZ”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在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整体区别较为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以上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第17820526号“龙升时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以上商标并存注册和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不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以上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柴玲
张玉广
卢榆
2023年03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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