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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541944号“鑫江山 XINJIANG MOUNTAI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3:07:40关于第64541944号“鑫江山 XINJIANG
MOUNTAI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6148号
申请人:华容区独衣无二服饰店
委托代理人:北京信诚万洲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541944号“鑫江山 XINJIANG MOUNTA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由汉字“鑫江山”、“XINJIANGMOUNTAIN”、图形三个部分组合而成,由于汉字“鑫江山”所占整体比例较大,且汉字本身识别度高,故该部分为申请商标的显著部分。且“xīnjiāng”为汉字“鑫江”的拼音,且两者存在一一对应关系。因此,申请人认为将申请商标中“XINJIANG”部分仅当作为“新疆”的拼音,而忽略其还有其他对应的汉字,明显不合理,也过于片面。经查询可知,已有其他包含“XINJIANG”部分的商标注册成功,故根据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也应核准并初审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包含的“XINJIANG”为“新疆”的拼音,是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故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雪青
李宁
赵婷婷
2023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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