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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046219号“佰牙医”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3:07:45关于第64046219号“佰牙医”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6162号
申请人:湖南展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046219号“佰牙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507596号商标、第890897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经投入大量使用和广泛宣传,形成了稳定的市场秩序,与申请人建立了紧密的唯一对应关系,若不予初审公告,必将给申请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品牌视觉VI方案、口腔观察仪、包装盒等证据扫描件。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期满未续展已满一年,现已失效。鉴于引证商标二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中“牙医”二字用在指定商品上显著性较弱,其显著识别的“佰”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雪青
李宁
赵婷婷
2023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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