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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088171号“壹佰零捌茶庄”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3:07:35关于第61088171号“壹佰零捌茶庄”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5238号
申请人:河北壹佰零捌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国铭(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088171号“壹佰零捌茶庄”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891876号“善成 一百零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122567号“壹佰零壹”商标、第60117492号“壹零捌 NMN 9000”商标、第60094139号“壹零捌 茵艾沐茵 9000”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至四)已被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至四已经被我局在审查程序中决定驳回其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该三份驳回通知书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二至四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属于同一种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上述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徐杭
付泽宇
2023年03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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