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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510230号“杰瑞”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3:06:56关于第63510230号“杰瑞”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7086号
申请人:上饶市嘉瑞宠物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唐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510230号“杰瑞”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愿意放弃在“家具;竹木工艺品;镜子(玻璃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672734号“杰瑞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196898号“杰瑞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376429号“杰瑞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3967350号“杰瑞空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0419002号“杰瑞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家养宠物用床;家养宠物栖息箱;家养宠物窝;狗窝;饲料架;宠物靠垫;鸟巢”商品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公司介绍、实际使用图片、财务报表、完税证明等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愿意放弃在“家具;竹木工艺品;镜子(玻璃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商标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商品以外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商品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杰瑞”与引证商标五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养宠物用床;家养宠物栖息箱;家养宠物窝;狗窝;饲料架;宠物靠垫;鸟巢”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动物梳毛手套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未体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五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五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段晓梅
刘中博
2023年03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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