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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328731号“袋鼠健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3:06:51关于第62328731号“袋鼠健康”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5860号
申请人:讯康信息技术(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唐山启程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328731号“袋鼠健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1027364号“袋鼠严选”商标、第3097740号“小袋鼠”商标、第17913310号“袋鼠上门”商标、第17664996号“袋鼠贷”商标、第60672855号“健康袋鼠服务站”商标、第60662347号“健康袋鼠投放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丰璟
张书建
洪强
2023年03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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