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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0750056号“登台”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2:57:31关于第10750056号“登台”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9198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蒋德虎
委托代理人:中合国际知识产权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魏慧琴
委托代理人:西安市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750056号“登台”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7968号决定,于2022年05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其在2018年09月16日至2021年09月1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经审查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供的酒水销售合同、收据、快递单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烧酒”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10750056号第33类“登台”注册商标,原第10750056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从获得了“登台”商标的注册,就开始进行自己的经营活动。通过申请人和分销商签署的合同、发货清单及回款凭证可以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使用授权书、商品图片;
2、登台酒购销合同、发货清单、银行转账记录。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产品图片为电脑制作图片,并非实拍照片,证明力较弱。申请人并未提交《酒类生产许可证》证明申请人或被许可人的生产资质。银行流水及转账截图仅以留言的方式体现复审商标,出库单为单方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烧酒”等商品的直接使用。申请人授权给珠海市鸿森源酒庄,但通过查询,该企业根本不存在。申请人提交的五至八销售合同及银行流水存在严重瑕疵,不足以采信。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贵州省怀仁市登台酒业销售有限公司企业信息、贵州省毕节市登台酒业销售有限公司企业信息。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图片、快递单、收据、酒水销售合同。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寄送给申请人,申请人提出以下质证意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的有效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在质证阶段提交了登台酒外包装图片。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2年4月11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3年6月21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3类“烧酒;食用酒精”等商品上,有效期至2023年6月20日。2021年9月16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未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经审理,我局决定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申请人不服我局决定,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复审申请。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2018年9月16日至2021年9月15日期间是否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授权书可以证明贵州省仁怀市登台酒业销售有限公司有权使用复审商标。购销合同显示贵州省仁怀市登台酒业销售有限公司销售登台酒给珠海向洪珍、佛山叶启明、贵州李邦艳、福建黄文才等人,时间属于指定期间,合同中标明结算收款账户为蒋德虎,在合同公章齐全的情况下,可以认定上述合同有效。银行明细单中付款账号户名与合同付款账户相符,附言标明登台酒货款,收款金额与购销合同、发货清单中金额相符,在发货清单、银行明细单、产品图片等证据相互佐证的情况下,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烧酒”等商品上的使用。故复审商标在“烧酒”等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证据作假,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故我局对被申请人该主张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石甜甜
苑雪梅
常兆莉
2023年0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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