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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853864号“好周到HAOZHOUDAO及图(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2:57:26关于第62853864号“好周到HAOZHOUDAO及图(指定颜色)
”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6273号
申请人:东莞市好周到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喜标(广东)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853864号“好周到HAOZHOUDAO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0400324号“好粥到”商标、第35468128号“周到生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等方面不同,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的所有人为菏泽市王老吉饮料厂的法定代表人,该企业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且引证商标一将于2023年10月27日到期,并未进行转让,请求等待引证商标一的权利状态确定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取得了良好口碑。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时至本案审结之时,引证商标一为权利状态确定的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与引证商标二文字构成、呼叫相近,上述商标予以相关公众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半成品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肉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引证商标一的所有人即为菏泽市王老吉饮料厂的法定代表人,该企业是否被吊销营业执照与引证商标一的权利状态无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常兆莉
苑雪梅
2023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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