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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336131号“萤火志愿YINGHUOZHIYU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2:57:37关于第64336131号“萤火志愿YINGHUOZHIYUA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6261号
申请人:燕惠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标扶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336131号“萤火志愿YINGHUOZHI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0498172号“萤火实验室”商标、第20498205号“萤火工作坊”商标、第20498168号“萤火沙龙”商标、第17965868号“萤火工场”商标、第19639239号“萤火工场 FIREFLY WORKSHOP”商标、第19694466号“萤火速聘”商标、第63185689号“萤火游戏”商标、第54762566号“萤火电竞”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整体呼叫、含义等方面不同,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七已被我局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七已被驳回,故其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均包含“萤火”二字,上述商标整体予以相关公众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核定使用的学校(教育)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可与引证商一至六、八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常兆莉
苑雪梅
2023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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