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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505220号“碳足迹”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2:54:07关于第63505220号“碳足迹”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6647号
申请人:江苏现代气候交易中心
委托代理人:厦门叁玖叁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505220号“碳足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24081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323518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设计外观与理念,可理解为“寻找二氧化碳走过的痕迹”,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完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商标宣传使用资料等的扫描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碳足迹”指定使用在产品展示等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其它商标的注册情况并非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商标属于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不能通过使用取得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安蕾
张会
2023年03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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