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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941782号“中闽正旗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2:54:14关于第63941782号“中闽正旗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4756号
申请人:中闽正旗实业(福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泓标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941782号“中闽正旗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848559号“数兑科技 JOY OF DAT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070533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42067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477758号“FLAGRE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0691299号“碧水源 ORIGINWAT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62211717号“数兑科技 JOY OF DAT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610341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在显著部分、呼叫、构成、图形外观等方面明显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至六在整体构成、呼叫和视觉效果上有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故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与引证商标二、三、七图形在构图特征、表现形式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予消费者整体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七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三、七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七核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三、七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乔烨宏
胡朋娟
2023年03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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