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3932365号“NANXI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2:51:44关于第63932365号“NANXI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6455号
申请人:深圳南芯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凯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932365号“NANX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67150号“南鑫NANXIN”商标、第9024580号“南新NANXIN NX”商标、第1622379号“NANXING”商标、第1526059号“兰欣 NANSIN”商标、第10606018号“NANXUN及图”商标、第22314476号“电梯网 NAN XUN”商标、第26153406号“NX NANXIA”商标、第44636306号“NANXIA”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和宣传,该商标已与申请人形成一定的联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域名证书、申请人在先商标信息、产品实物及宣传使用照片和PPT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NANXIN”与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认读文字“NANXIN”、引证商标三文字“NANXING”、引证商标四显著认读文字“NANSIN”、引证商标五显著认读文字“NANXUN”、引证商标六显著认读文字“NAN XUN”、引证商标七显著认读文字“NANXIA”、引证商标八文字“NANXIA”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集成电路、计算机、无线充电器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放大器、计算机、集成电路、电池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娟
管潇
王小源
2023年03月08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