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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6433961号“OTTE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2:51:38关于第46433961号“OTTEA”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5629号
申请人:广州原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权邦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长沙优沃广告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3月15日对第46433961号“OTTE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被申请人主要从事广告设计服务,不具备餐厅等服务的经营资质,被申请人名下商标达231件,涉及商品服务类别庞杂,明显超出正常的商业需要,属于恶意囤积行为,还存在官网商标转让出售行为,其行为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被申请人法人代表开办了上海米亮定义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从事商标代理工作,其注册商标具有主观恶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第四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信息;
2、被申请人企业信息、关联企业信息;
3、被申请人企业官网信息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19日申请注册,2021年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自助餐厅等服务上。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涉及的是宣告商标注册无效的绝对事由,这些行为损害的是公共秩序或者公共利益,或者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上述情形,故对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另,《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本案中,虽然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法人经营的其他公司经营范围包含代理业务,但被申请人本身并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的商标代理机构,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
此外,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之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方莉园
姚旭祺
2023年03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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