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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0486638号“蓝天牌 L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2:51:33关于第40486638号“蓝天牌 LT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7486号
申请人:泰州市森防林业机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律协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486638号“蓝天牌 L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46181号“蓝天日化”商标、第13582276号“蓝天妇幼及图”商标、第16357457号“蓝天潮品”商标、第18333472号“蓝天日化”商标、第16323559号“天蓝及图”商标、第12953108号“蓝天主播”商标、第4898095号“蓝天园林 BLUE-SKY LANDSCAPE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948792号“UT及图”商标、第10134283号“UT岭”商标、第16113757号“L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在文字构成、图形构成、外观、含义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辰
李钊
赵爽
2023年03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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