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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7275405号“福粒多”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2:38:45关于第37275405号“福粒多”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4939号
申请人:安吉县正新牧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绿色通道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徐子健
委托代理人:知鸣(河南)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25日对第37275405号“福粒多”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福粒多”与第9514433号“福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为同一领域的生产者,争议商标易造成消费者误认与引证商标之间存在某种特定关系而产生混淆。争议商标注册给申请人的经济利益带来巨大的损失,同时还会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引起一系列不良影响。二、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同时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九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
被申请人提交了如下答辩意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两商标共存于市场并不会造成公众的混淆及误认。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独创设计而来,经过广泛的使用,现已经与被申请人形成唯一指向关系,具有了较强的显著性。争议商标未侵犯申请人的任何在先权利,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印刷合同、销售单据以及图片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4月3日注册申请,经驳回复审决定于2020年12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干;食用海藻提取物”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
3、经查询,被申请人名下共有包括争议商标在内的10件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九条的规定以及《民法通则》中的相关精神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提交的事实和理由,我局对本案的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生效决定撤销,故引证商标与争议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二、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主张被申请人侵犯了其在先权利,但其并未明确其除了在先商标权以外,还享有何种在先权利。因此,申请人该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另外,申请人在本案中未提交证据,无法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人曾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已具有一定影响,故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申请人并未对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情况予以佐证,经我局查询,被申请人名下共有10件商标,且不存在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的情形。因此,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周 铁兵
徐辉
2023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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