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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1868143号“宏福荣耀”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2:38:50关于第21868143号“宏福荣耀”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5617号
申请人:瓮福(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强大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华盛润农化肥有限公司禹城分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3月15日对第21868143号“宏福荣耀”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申请人在肥料行业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21940760号“宏福”商标、第5721205号“宏福HF及图”商标、第5721204号“宏福HF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涉嫌傍名牌、搭便车,其注册使用极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申请人基地、子公司情况、荣誉证据、销售合同及发票、广告宣传合同及图片、在先裁定书等主要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11月10日申请注册,2017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类植物用微量元素制剂、肥料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申请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引证商标二、三获准注册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在第1类肥料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均在专用权期限内,其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为2017年12月28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相关程序问题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和第九条系总则性规定,其精神已体现在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其他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本案中,鉴于引证商标一申请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故引证商标一不构成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争议商标“宏福荣耀”与引证商标二、三中显著识别文字“宏福”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近似。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植物用微量元素制剂、肥料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肥料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关联极为密切,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与申请人存在某种关联,进而产生混淆,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另,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禁止的是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此类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方莉园
姚旭祺
2023年03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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